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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有望通过审议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20-03-12 17:23:45 阅读: 来源:喷涂机厂家

在争议中酝酿多年的《社会保险法》有望通过审议,正式出台。

2010年10月25日到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上会接受审议。

对比三审稿,四审稿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已无突破性改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四审稿最重要的变动,在于对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的突破。根据之前草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一些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将被“踢出局”。在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而,经过相关部门讨论后,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有了新的选择路径,得以继续留在制度覆盖范围内。四审稿的最终表述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方面最主要的改动则是明确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当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四审稿为将来制度的建立,留出了相应的空间。

基金监管方面的变动,则是再次重申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草案明确列举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禁区,包括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不过在明确禁区的同时,四审稿仍未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做出规定,依旧授权于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审稿对参保人信息安全做出新的安排。增加规定,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反者不仅将受到相应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四审稿对外国人中国境内就业的,新增规定明确其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操作性不强。对于公职人员的参保问题、个人账户的虚实问题、不同制度间的接续整合,以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等备受关注问题,四审稿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

针对当前的草案,多位接受采访的学者均表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仍在完善过程中,不可能寄希望于一部社会保险法解决所有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给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草案可以规定的原则一些。为了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责编:陈宇)

(责编: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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