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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金盆洗手却不懂如何自首-【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7:54:26 阅读: 来源:喷涂机厂家

想要“金盆洗手”,却不懂如何自首?

【德化网 讯】案情:去年11月初,陈某、苏某经事先预谋后多次合伙窜到德化县城关盗窃助力车,销赃所得挥霍一空。

月底,苏某电话联系陈某,陈某不想再参与盗窃犯罪而向公安机关举报苏某涉嫌盗窃犯罪并提供苏某的居住处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被告人苏某;苏某归案后供述了陈某合伙参与盗窃犯罪的事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陈某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在归案前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虽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陈某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什么情况下是自首?什么情形属于有立功再现?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案中,陈某盗窃犯罪后欲“金盆洗手”,不再从事盗窃犯罪活动,同时举报同案犯,有效阻止盗窃犯罪的发生,其行为值得赞赏。但是,陈某既没有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也没有在举报的同时或者在举报后随即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而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盗窃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通知才自行归案。因此,陈某的行为依法既不能认定为自首,也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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